基本案情
某农行与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生效判决后,该甲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农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甲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某镇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中,乙公司持与甲公司签订的租期为20年且已付清10年租金的《租赁及转让合同》主张权利,致使拍卖流拍。
法院观点
执行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及转让合同》,发生于2012年6月10日,处于农行与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开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这一期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不符合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且乙公司未实际使用房屋,合同未实际履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租赁行为的意图在于转移财产,该行为致使拍卖流拍,客观上为法院处分抵押财产设置了障碍,对申请执行人抵押债权的实现产生了损害,属于规避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及转让合同》的行为无效,分别处以罚款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与他人签订虚假租赁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和认定构成规避执行行为,将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不仅规避行为将被认定无效,还会对被执行人及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第三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