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拍卖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甲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给乙公司、丙公司用于抵债。
法院查明,某区某镇工业集中区1-7幢厂房为甲公司的全部房产,该房产一直由甲公司占有使用,乙公司、丙公司均未进驻使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乙公司与甲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但汇款凭证上用途注明均为“货款”或“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从合同签订背景、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第一,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涵盖了甲公司全部厂房,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厂房出租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二,两案外人陈述签订借款协议时,甲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的保证还款的措施,不得已将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但其实甲公司的房产并未设定抵押,与案外人的陈述相矛盾。且两案外人不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而选择担保能力弱、实现周期长的房产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的行为不合常理。
第三,两案外人对其租赁的房产,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第四,两案外人主张的租金以甲公司的借款抵付,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租赁关系也不能成立。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与两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裁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被执行人与他人签订10-20年长期租赁合同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采取的常见手法,本案双方更是虚构“双方存在借款,以租金抵偿借款并作为还款保证”的事实,以虚假租赁合同意图阻碍拍卖,执行法院果断启动反规避审查程序,依法认定该租赁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