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来源:中国讨债网   时间:2017-06-23   点击:

  三男子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获刑六个月。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索取债务要遵循合法途径。一名债主经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一怒之下约上几名朋友将欠债人拘禁起来,向其亲属索要欠款,最终不但没能将钱要回,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骆某借款共计14万元。被告人骆某在追债无果后,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指使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及同案人邵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在江城区某银行办理业务的刘某强行带回阳西。后被告人骆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汇合,一起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其家中找其家属还钱,刘某的母亲及其姐姐在家门口与李某等人理论。期间双方发生冲突,刘某的母亲随即报警。公安人员将邵某、李某等人带至派出所,刘某自称系债务纠纷,没有被打,后双方离开派出所。

  2016年11月2日21时左右,刘某在派出所门口处被骆某、李某、刘某某、邵某等人带上车到外面吃晚饭。由于刘某家人一直没有帮其偿还债务,为索取债务,防止刘某逃跑,骆某吩咐李某、刘某某、邵某等人看管刘某,并把刘某带至某公寓房。

  至2016年11月3日13时左右,骆某、刘某某、李某、邵某等人又将刘某带至其家门口,再次通知刘某的母亲及其姐姐商量偿还债务事宜,刘某的母亲及其姐姐避而不见。后骆某等人于2016年11月4日0时左右将刘某带到另一公寓房,期间邵某、刘某某、李某与刘某一起在该公寓房至当日13时左右才放刘某离开。

  事后,被告人骆某、李某、刘某某及同案人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骆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被害人刘某所欠被告人骆某14万元借款作为赔偿被害人刘某在该案中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骆某、李某、刘某某及同案人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骆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李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判决骆某、李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面对债务问题,有的债权人选择了一种自认为“最快捷”的解决方法——限制债务人或者其家属的人身自由,逼债务人或者其家属还款。殊不知采取这种过激行为非但无法要回欠款,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讨债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遇到难追讨的债务,债权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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