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来源:中国讨债网   时间:2017-06-21   点击:

  基本案情

  甲、乙与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中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甲、乙协助丙办理某市某区**路**室房屋,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的解押手续,同时丙向银行支付解押款,并偿还甲、乙自2011年1月至解押时止的还贷款和利息、一次性补偿甲、乙人民币120000元;及啊、乙协助将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过户给丙。

  判决生效后,丙向甲支付了房屋解押款及补偿款,但甲未用于办理此房屋的贷款解押手续,而是分多次将其支取并转移使用。丙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因甲藏匿,区法院找不到甲本人,致案件无法执行。2014年3月2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丙将解押款支付给被告人甲后,被告人甲在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办理解押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并使用解押款,导致生效判决不能履行。区法院受理丙申请执行的案件后,甲变更联系电话和住址,以做生意为由携款离开该地藏匿,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甲的家属已将解押款全部退还丙,丙已出具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玩失踪、隐藏、转移财产是老赖们的惯用伎俩,上述情形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可能被认定有为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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