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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债务人欠钱不还,怒将其告上法院,然而在庭审中,债务人却坚称已经还钱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姑苏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7月,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关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退出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王先生,转让款为27万元,并约定五年内付清转让款。后因为李先生生活困难,想要王先生先支付一笔欠款,却被王先生拒绝。 李先生不忿却无可奈何,在网上搜索得知有专门的“讨债公司”可以负责“处理纠纷、讨要款项,并且可以先要到款项再进行收费”,李先生便于他们签了委托协议,委托他们向王先生索要款项。过了些时日,讨债公司仍然没有音讯传来,李先生以为讨债公司要债失败,由于没有预先付费,因此也没有太在意。 2015年6月,李先生再次向王先生索要欠款的时候,却被王先生告知,已经将19万余元付给了讨债公司名叫张某的员工。
李先生却表示,他委托的并非张某,而是另一个员工金某某,况且他并没有收到讨债公司收回的欠款。王先生辩称他确实是拿到了李先生委托书的原件还致电李先生确认了委托书的真伪才付款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李先生和王先生争执不下,便打算去讨债公司当面对质,却发现讨债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失望的李先生认为王先生推卸责任,怒将其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立即支付转让款27万元及利息。此案经过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王先生支付李先生转让款7万5千元。 姑苏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丁春雷法官表示,遇到债权债务纠纷,千万不可轻信讨债公司的承诺而轻易委托他们替自己讨债。
一方面,讨债公司不仅要抽取高额的费用,还可能私吞钱款,导致债权人蒙受更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讨债公司很可能运用恐吓、威胁甚至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进行讨债,这可能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丁春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旦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利用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轻信讨债公司无形之中反而容易将纠纷复杂化,增加了不必要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