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者虽然都是为了债权作为担保,但有着本质的区别:除了成立的方式不同、保证期间的起算不同、担保实现的方式不同,两者的诉讼时效也不同。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类似,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超过一定时间不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其胜诉权就会消灭的法律制度。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有着严格的区分:
(1)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法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裁决或者仲裁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前提的。在一般保证中,由于一般保证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素以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进行起诉或仲裁,无法获得全部清偿的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因此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裁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并没有顺序的要求,因此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只啊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需要予以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一般保证或是连带保证,触发诉讼时效的问题都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否则若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清偿的权利即丧失,诉讼时效也就无从谈起了。
(2)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关系不同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担法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样的规定也是由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实现的方式不同决定的。如果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诉讼或者冲裁程序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权利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同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担法释》第36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诉讼中止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是其他阻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事由使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主张债权,这时债权人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既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无法向保证人主张。因此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时,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也终止,能让债权人有充分的时间去行使权利。
综上,笔者建议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债权时严格区分属于何种保证方式,以便在追偿时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确保自己的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