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扶不扶?——私家侦探建议,索赔需举证

来源:中国讨债网   时间:2017-06-25   点击:

 从2006年的“彭宇案”,到2013年四川达州“扶老人”事件,关于扶老人被讹的新闻屡见报端。关于曾有法官表示“不是你撞得的你为什么要去扶他”等此类言论也一度为全社会诟病。可以说继“母亲和女友掉水里先救谁”之后,另一个难题诞生了“遇到老人摔倒扶与不扶”?而最近淮南师范学院女生扶老人事件更是一波三折,吸引了全中国的目光。

一、大学生扶摔倒老人纠纷

9月8日9时许,自称安徽淮南师范学院大三学生的网友袁大宸,在微博讲述,她是淮南师范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9月8日早上,她扶了一位摔倒的老太,“看到情况严重就给她拨了120,结果老太家属赖上我了要我全权负责”。“监控显示,我跟老太的距离是不足够撞上她的,但是后面的部分是监控死角,没拍出来。”为此,她在微博上寻求当日早上路过学校大门口对面的目击证人,请求“给大学生一个公道”。后多家媒体转发该求助微博。

9月9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表示,她是目击证人,可以作证袁大宸没有撞人,并公开现场照片。后又有目击者称是该女生撞人,并表示她当时态度特别好,也承认了撞人,还说一定会负责到底的。被撞老太向媒体表示,女大学生当时认错了。其儿媳称该大学生为了享受医保待遇,还让帮忙隐瞒她骑自行车撞了老人,否则这种情况是不给报销的。

9月21日,淮南警方通报称,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女大学生骑车经过老人时相互有接触,女大学生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承担次要责任。而昨日,袁大宸在微博中连发几个“我做错了吗”,并表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撇开事件的影响力而言,但从法律角度出发,如何看待此类“扶老人被讹”事件?

二、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有人提出索赔,那么就应该由主张的人提出证据证明。反之,如果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那被索赔方就理应无需为扶老承担责任。

三、优势证据规则

与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优势证据规则,是指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扶老人被讹”案件中,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录像等直接证明证明是谁撞到老人的。所以很多时候判定民事责任,只要占据证据优势即可。

安徽淮南师范学院女学生扶人事件责任似乎已盖棺定论,但社会对扶不扶的问题仍在讨论中。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诚然,见义勇为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大家却陷入无止境的纠结中:老人摔倒了,扶不扶?对法律而言,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证据由谁举证的问题,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不要让救人的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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