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判决:乙、丙偿还甲借款608936.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乙、丙发向执行法院表示,其名下仅有位于某地的一处面积60多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基本居住所需房屋,不应拍卖。
法院查明,乙、丙系夫妻关系,双方名下原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于2012年5月1日售给甲,后该房屋过户至甲名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乙、丙,与甲以抵债为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其名下某地的一处房屋转让过户给甲,但就相互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抵债主张不予采信。
被执行人乙、丙将其名下房产通过转让过户的方式为法院处分财产强制履行给付义务设置障碍,降低自身偿债能力,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013年5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同年9月14日,执行法院裁定评估拍卖乙、丙名下位于另一处的房屋。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利用民事诉讼法“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规定,在执行开始前将其他住房虚假出售以逃避债务履行,执行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为规避执行行为,并顺利对案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