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立法初衷,经济帮助是希望能够在离婚时无收入或者收入较少,但为家庭作出贡献的一方能够在离婚后得到有力生活保障,使其更加公平。
由于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夫妻在家庭和社会分工上会有所差别,婚姻关系中的女方的经济地位很多情况下会低于男方,而且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也是不平衡的。这就会出现夫妻一方把时间和精力都倾注在家庭上,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牵制和影响,离婚后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对方的默默奉献而无后顾之忧,工作和学习素质和事业都得以提高和发展。为了解决这种不公平现象,法律特别规定了经济帮助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前提而是离婚时双方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否则就可以适用损害赔偿制度。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给予经济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
1、时间
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A、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B、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C、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就是指拥在离婚时提供帮助的一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还可以对需要帮助放给予帮助。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我国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