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北京新闻报导,北京一名黄姓妇人因认法院核发的支付命令为诈骗集团所伪造,对之不予理会。讵料,该命令确定后,黄妇因此莫名负债四千九百多万元,名下财产业已受对方声请假扣押。
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权人的请求,如以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为标的时,得检具相关资料,表明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标的及数量、请求原因事实,应发支付命令之陈述、法院等内容,声请法院核发支付命令。俟法院依债权人之声请核发支付命令后,债务人须于该命令送达后二十日的不变期间内提出异议。倘债务人未于此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支付命令即告确定而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因此,本件新闻中,由于黄姓妇人收到支付命令后未于二十日内即时提出异议,导致该支付命令确定,支付命令的声请人因而得以该支付命令作为执行名义,对黄姓妇人之财产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提醒大家支付命令一旦确定后即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除非债务人有得提起再审之事由,否则债权人(支付命令声请人)即得据此为执行名义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故提醒大家不得不慎,以免权利受损!